长春市所有单位必须缴存
公积金·强令措施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为维护长春市城镇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其住房居住水平,制定了《关于长春市城镇务工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暂行)规定》。
单位须给务工人员缴公积金
据介绍,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务工人员;规定所指的城镇务工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本地城镇务工人员。
规定中指出,聘用城镇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城镇务工人员,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建户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实发工资计算,但不能低于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7%
同时,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各7%,有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向中心申请提高比例。规定中还指出,城镇务工人员租赁房屋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本人可持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于次月由本人到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违反本规定的,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积金·回迁户
可申请公积金贴息贷款
在昨天的会议上,公布了《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将对提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创造和谐长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棚改回迁户可申请公积金贴息贷款
据了解,此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经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棚户区改造,进入土地收购储备后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屋,被拆迁房屋职工原地或异地回迁安置,用于个人居住资金不足,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经核准,委托在长春市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贴息是指职工申请购买中心指定项目贷款时,在法定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借款职工处于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状态下,由中心按合同约定的贴补(息)率,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中,按年兑现返还借款职工利息的方法。
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可贷款解决
借款职工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其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申请借款之日,已连续12个月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存住房公积金;
(二)出据回迁安置的相关手续,包括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拆迁安置证明。
(三)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条款。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借款职工申请贷款的程序为:
(一)个人持回迁安置的相关手续和贷款要求的相关手续到中心申请贷款;
(二)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表》;
(三)经审查合格的,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合同的公证。用所购住房抵押的需办理抵押房屋的财产保险,在受委托银行监督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四)办理放款审批。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填写《准予放款决定书》,由受托银行将借款资金,划入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账户内或个人账户内。已交付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划入开发(建设)单位账户内,已交付全部房款的划入个人提供账户内。
擅自租售将不能享受贴息政策
贷款的违约处理:
(一)在合同执行期未按合同规定用于自住住房,擅自租售,一经发现,不能给予贴息的政策;
(二)未按合同规定按期正常偿还贷款或连续两期、累计三期且年内又未还清所欠贷款本、息的,不能给予贴息政策;
(三)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按法定利率计收违约金,逾期贷款的计收罚息;(四)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经催收无效的,按合同规定处分借款人、保证人资产或抵押财产;款项不足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贴补(息)率由中心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