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15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在太原迎泽宾馆举行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介绍,被告人赵延兵对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民工,施以毒手,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对被告人赵延兵判处死刑。
刘冀民说,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审理这些案件我们根据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最、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窝藏罪定罪处罚。
刘冀民介绍,对被告人在量刑方面始终坚持罪行相当,全面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和清洁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清洁,准确适用法律。如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因在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中致人重伤、应择一重罪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故对衡庭汉、王兵兵等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审理的其他案件中,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的被告人其行为和刑事责任更符合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故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罪处罚。在审理被告人衡庭汉、赵延兵故意伤害部分时,认定被告人赵延兵对民工刘宝以干活慢为由进行殴打,在追打过程中,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第二天死亡。被告人赵延兵对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民工,施以毒手,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对被告人赵延兵判处死刑。
另外,被告人包工头衡庭汉被判处无期徒刑。
刘冀民介绍,被告人衡庭汉只是授意看管人员对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民工进行殴打,其对赵延兵故意伤害致死刘宝持放纵态度,且殴打时并不在现场,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审判这些案件,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按照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区别量刑:同为主犯,对积极组织实施强迫农工劳动的砖厂的承包经营者和窑主,依法从严判处;而直接实施看管的人员有的虽也系主犯,但其作用轻于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在量刑时都予以体现。如欧建国、王新全强拍职工劳动一案,对二被告人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样系从犯,头可以从轻处罚,但根据从事具体看护、监管的作用大小、时间长不同,在量刑时亦有区别。如从犯叶培,仅到砖厂一个也,考虑到其在砖厂时间较短,故从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样对有投案自首等情节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人被告人都依法从轻处罚。如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被告人杨小兰依法适用了缓刑。